被告主张其于2020年4月1日才复工,符合疫情防控形势的要求,属于合理期间,对于被告在此期间无法提供服务的行为,应当免除其责任。在被告复工后已经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,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明确表示被告长时间不履行合同,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,不愿继续履行合同。
今年以来,新冠肺炎疫情波及全国,广东省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,虽然在2月24日9时起,响应级别被调整为二级响应,但是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,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,企业复工复产逐步推进。
一审判决小飞侠和大拇指公司之间的加盟协议解除,大拇指公司向小飞侠退还合同款项240000元。大拇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合同解除后,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合同款项。但如前所述,被告系因疫情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提供服务,并不存在故意违约行为,且综观原被告协商处理的过程,被告的态度是比较积极的,原告在被告并未违约的情形下提出解除合同,法院基于案涉合同的人合原因支持其诉请,但原告应就被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,为避免诉累,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,在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款项中予以扣减该部分损失。对于损失数额的确定,虽然被告在签订合同后尚未向原告提供实质性的服务内容,但是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可知,被告授权原告的是区域代理资格,排除了其授权他人该区域代理资格的权利,原告就
对此法院认为,案涉合同履行期间已过近半的情况下,被告因疫情影响而未能提供实质性的服务内容,虽之后疫情响应级别调低,但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,即使合同继续履行,被告能提供的服务内容、质量依然难以保障。并且,根据合同约定,被告向原告提供服务内容主要为开店咨询与指导、产品技术及流程的现场培训、店面装修设计服务等,需双方相互配合才能顺利沟通,即合同的完全履行需要双方的人合基础,若有一方不愿配合,合同目的实际上无法达到,故在原告明确坚持解除合同的情况下,法院认为应尊重合同一方意愿,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为宜。
小飞侠想要开一家奶茶店,2019年底,小飞侠决定加盟大拇指公司旗下的“×茶道”,双方签订了加盟协议,小飞侠支付了全部合同款项250000元。经过多番考察后,
大拇指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合同,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,故诉至法院,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合同款项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七第二款规定,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,故应认定新冠肺炎疫情造成被告不能复工复产、及时履行案涉合同属于不可抗力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,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,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。
大拇指公司则表示其已经为小飞侠提供了接待咨询、免费品尝奶茶口感、样板店的装修设计参观,产品线解读等前期服务。双方合作愉快并已经签订了合同,约定春节过后由其为小飞侠提供开店一站式服务。不料遇到新冠肺炎疫情爆发,公司开业一再推迟,直到4月1日才逐渐复工,大拇指公司没有违约,因为疫情导致无法提供服务应属于不可抗力,应当免除责任。公司研发一个饮品项目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,并且基于原被告缔结了合同,公司已向第三方平台支付了推广佣金,现在疫情影响减小,大拇指公司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,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但是,大拇指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提供开店咨询与指导、服务流程及产品制作技术的培训、店面装修装潢的设计等相关服务内容。